關於鐵支路40FP10000莒光號
關於鐵支路40FP10000莒光號
請問40FP10000日前不是宣布停產了嗎
也承認錯誤了
爲何特別企劃又推出40FP10000車廂組呢
那特別企劃的40FP是否已經修正之前討論過的缺失呢?
還是賣問題舊品重新行銷?!
也承認錯誤了
爲何特別企劃又推出40FP10000車廂組呢
那特別企劃的40FP是否已經修正之前討論過的缺失呢?
還是賣問題舊品重新行銷?!
就大家的反應來看應該不只是只有比例的問題喔方見彬 寫:瑕疵品------------------指的是比例有問題吧
若是只是當作一般模型看~我想沒有任何一款的模型敢說自己的是百分百的正確~~~頂多是最接近的~~
所以這位大大所謂的要引用"消保法條例"
基本上來說是站不住腳的喔
因為廠商做的東西沒有問題啊~只有比例上的問題@@~~
以上是小弟個人見解~~若是可以這樣子用的話~那我想沒有一家模型廠商敢推出模型了~~因為不可能百分百正確~~消費者隨時可以退貨~@@~
所以廠商願意更換~表示廠商有願意負責的態度~不願意更換~也是可以的啊~
不妨參考一下大家的反應
viewtopic.php?t=7903
從討論內容中可以了解問題之所在
某廠商就在網站上寫著:「正確」是鐵道模型的生命!
確實也是如此
大家花錢買的只是"一般模型"嗎?
這是不負責任的說法
引用消保法
第36條規定: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
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產品瑕疵屬消費者財損),或確有損害之虞
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
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
必要措施。
第50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
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在此指消基會)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
,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
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
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
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
計算。
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
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
之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及第 51條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
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
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所以業者更應該以謹慎認真的態度來製作"像真模型"
而不是"一般模型"或"玩具"
我深信多數人也是和我一樣的想法
歡迎大家多多討論
謝謝
鐵道模型~不管是屬於"像真模型""一般模型"或"玩具"~~看各位怎麼去定義~~
今日小弟所要講的是廠商(鐵)推出來~這項場品~廠商並沒有任何的疏失(指東西還可以放在鐵軌上跑~再跑的同時也不會危害到消費者的任何生命財產的損失)~~
今日廠商(鐵牌)願意對自己的產品回收~是因為外型設計上的缺失而主動回收產品~並非是產品有疏失~頂多算是不完美的產品而已~~
所以小弟今天是要呼籲"消保法條例" 是保護消費者~但也不是拿來給消費者隨便亂用的~~
所以這位大大所說的] "大家沒有引用消保法條例對業者已經是仁慈 "
真不知道已經買到這項產品的人~~要憑什麼引用消保法去給廠商逞罰呢??
若是可以的話~~那小弟之前購買的第一版的普通車~也是瑕疵品囉~~可不可以請這位大大幫我跟廠商要求回收?~~不然這位大大要去引用消保法來告鐵牌~~@@
今日小弟所要講的是廠商(鐵)推出來~這項場品~廠商並沒有任何的疏失(指東西還可以放在鐵軌上跑~再跑的同時也不會危害到消費者的任何生命財產的損失)~~
今日廠商(鐵牌)願意對自己的產品回收~是因為外型設計上的缺失而主動回收產品~並非是產品有疏失~頂多算是不完美的產品而已~~
所以小弟今天是要呼籲"消保法條例" 是保護消費者~但也不是拿來給消費者隨便亂用的~~
所以這位大大所說的] "大家沒有引用消保法條例對業者已經是仁慈 "
真不知道已經買到這項產品的人~~要憑什麼引用消保法去給廠商逞罰呢??
若是可以的話~~那小弟之前購買的第一版的普通車~也是瑕疵品囉~~可不可以請這位大大幫我跟廠商要求回收?~~不然這位大大要去引用消保法來告鐵牌~~@@
我覺得那是情節輕重的問題johnnyp 寫:就大家的反應來看應該不只是只有比例的問題喔方見彬 寫:瑕疵品------------------指的是比例有問題吧
若是只是當作一般模型看~我想沒有任何一款的模型敢說自己的是百分百的正確~~~頂多是最接近的~~
所以這位大大所謂的要引用"消保法條例"
基本上來說是站不住腳的喔
因為廠商做的東西沒有問題啊~只有比例上的問題@@~~
以上是小弟個人見解~~若是可以這樣子用的話~那我想沒有一家模型廠商敢推出模型了~~因為不可能百分百正確~~消費者隨時可以退貨~@@~
所以廠商願意更換~表示廠商有願意負責的態度~不願意更換~也是可以的啊~
不妨參考一下大家的反應
viewtopic.php?t=7903
從討論內容中可以了解問題之所在
某廠商就在網站上寫著:「正確」是鐵道模型的生命!
確實也是如此
大家花錢買的只是"一般模型"嗎?
這是不負責任的說法
引用消保法
第36條規定: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
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產品瑕疵屬消費者財損),或確有損害之虞
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
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
必要措施。
第50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
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在此指消基會)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
,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
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
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
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
計算。
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
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
之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及第 51條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
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
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所以業者更應該以謹慎認真的態度來製作"像真模型"
而不是"一般模型"或"玩具"
我深信多數人也是和我一樣的想法
歡迎大家多多討論
謝謝
眼觀國內外所有模型廠商
沒有一家是100%按縮尺製造的
都有技術性現實的考量或是比例的失真
像是KATO的車身為了能塞入大馬達而略放大車體
Tomix的密著式連接器為了能確實掛鉤而放大比例
稍微要求的模型友市售的所有模型買回來也都不免要進廠改造一番
最近剛上市的E1000不也是這樣嗎?!
一組組都進私家廠噴虎斑紋及加韌管雨刷
車廂間隙的空白這個與實車有相同嗎?
還有那個不是密著式的前端連接器也就因為現實考量的屈就品
實車是長那樣子的嗎?
所以也不需要指著鐵支路的鼻子怨聲載道
既然它有誠意進行回收修改
就要給它拍拍手了
某公司的圓頭推拉式自強號有回收修改嗎?
不過有一點很奇怪
鐵支路它這批車與上一批是不是不同的團隊設計的
怎麼會連貫通口的高低都弄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