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鐵支路公司網站陳列的通勤客車藍色R100車頭上有觀光號的牌子
但購買時並沒有圖照片所展示藍色R100車頭上有觀光號的牌子
不知是否可以贈送給已購買通勤客車組的會員呢
因為這涉及商品標示法
第四條
一、商品標示:指企業經營者在"商品陳列販賣"時,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
書所為之表示。
第五條 (商品標示應具顯著性及一致性)
商品標示,應具顯著性及標示內容之一致性。
第六條 (標示限制)
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與消費者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
廣告之內容。
第二十三條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
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請大家一起來討論
謝謝
請大家支持鐵支路觀光號的牌子應該分送給已
其實小弟認為鐵公司並無廣告不實
因為那些圖片都是吸引客戶的廣告方式之ㄧ,且它是放在該網站首頁內作為展示招客用的圖片,小弟的意思是:那些圖片的車站.場景.人物都是由該公司專人去做出來的景象(場景),但並不是代表能買到的會和那些圖片有一樣的商品(如果要這樣算的話,買回家沒看到車站和鐵軌及人物,是否也該告廣告不實呢?),且一件商品要販賣,若沒其它的陪角襯托商品的特色,怎會有吸引人購買的慾望?相信各位沒在任何媒體上看過有哪件商品是背景空白,只有拍攝商品的六面,然後打上商品名稱價錢就在販賣的廣告...
另外請您點該網站的[熱門商品],點選[普通車車輛組]圖示,能清楚看到商品內包裝式樣以及外盒長什麼樣,沒看到觀光號的牌子沒錯吧!?這樣就對了,在所要販賣的網頁裡很明顯的看到商品包裝以內容物(物品旁邊還空白,毫無其它多餘物品),購買回家的物品也一樣,外盒及說明書也沒說有附加牌子,這不能算是廣告不實囉!!
如果展示(或展覽)的照片能告廠商廣告不實...小弟老早就告了,因為小弟帶女友去買她的內衣褲的時候,包裝上都有個外國辣姊穿著內衣褲,不論當場鑑賞或是付帳買回家,都沒附贈我該商品上的辣姊....
這是小弟個人見解,還請多指教~
因為那些圖片都是吸引客戶的廣告方式之ㄧ,且它是放在該網站首頁內作為展示招客用的圖片,小弟的意思是:那些圖片的車站.場景.人物都是由該公司專人去做出來的景象(場景),但並不是代表能買到的會和那些圖片有一樣的商品(如果要這樣算的話,買回家沒看到車站和鐵軌及人物,是否也該告廣告不實呢?),且一件商品要販賣,若沒其它的陪角襯托商品的特色,怎會有吸引人購買的慾望?相信各位沒在任何媒體上看過有哪件商品是背景空白,只有拍攝商品的六面,然後打上商品名稱價錢就在販賣的廣告...
另外請您點該網站的[熱門商品],點選[普通車車輛組]圖示,能清楚看到商品內包裝式樣以及外盒長什麼樣,沒看到觀光號的牌子沒錯吧!?這樣就對了,在所要販賣的網頁裡很明顯的看到商品包裝以內容物(物品旁邊還空白,毫無其它多餘物品),購買回家的物品也一樣,外盒及說明書也沒說有附加牌子,這不能算是廣告不實囉!!
如果展示(或展覽)的照片能告廠商廣告不實...小弟老早就告了,因為小弟帶女友去買她的內衣褲的時候,包裝上都有個外國辣姊穿著內衣褲,不論當場鑑賞或是付帳買回家,都沒附贈我該商品上的辣姊....

這是小弟個人見解,還請多指教~
傑克男孩 寫:其實小弟認為鐵公司並無廣告不實
因為那些圖片都是吸引客戶的廣告方式之ㄧ,且它是放在該網站首頁內作為展示招客用的圖片,小弟的意思是:那些圖片的車站.場景.人物都是由該公司專人去做出來的景象(場景),但並不是代表能買到的會和那些圖片有一樣的商品(如果要這樣算的話,買回家沒看到車站和鐵軌及人物,是否也該告廣告不實呢?),且一件商品要販賣,若沒其它的陪角襯托商品的特色,怎會有吸引人購買的慾望?相信各位沒在任何媒體上看過有哪件商品是背景空白,只有拍攝商品的六面,然後打上商品名稱價錢就在販賣的廣告...
另外請您點該網站的[熱門商品],點選[普通車車輛組]圖示,能清楚看到商品內包裝式樣以及外盒長什麼樣,沒看到觀光號的牌子沒錯吧!?這樣就對了,在所要販賣的網頁裡很明顯的看到商品包裝以內容物(物品旁邊還空白,毫無其它多餘物品),購買回家的物品也一樣,外盒及說明書也沒說有附加牌子,這不能算是廣告不實囉!!
如果展示(或展覽)的照片能告廠商廣告不實...小弟老早就告了,因為小弟帶女友去買她的內衣褲的時候,包裝上都有個外國辣姊穿著內衣褲,不論當場鑑賞或是付帳買回家,都沒附贈我該商品上的辣姊....![]()
這是小弟個人見解,還請多指教~
照降講法似乎沒錯
但是我們看泡麵包裝圖樣上都會註明"本圖案僅供參考"目的就是遵守商品標示法誠實標示
而您陪女友買的是內衣不是辣姐(請注意販賣人口乃違法行為)這有點舉例不當
若單看網頁中首頁的照片牌子已在車頭上對陌生者而言的確容易讓人誤解
事後看到網頁中確實沒提到觀光號的牌子為補充說明
所以消費者應睜大眼睛看仔細才不會吃虧喔
關於這部份鐵隻路公司也鷹做修正附加說明才是上策
歡迎大家討論
謝謝
mike 寫:前幾天,小弟到大賣場買了一個“鍋子之寶“的不鏽鋼笛音壺,回家拆封發現上面貼有一張廣告該壺的貼紙,因為貼紙材質關係並不容易直接撕,用菜瓜布一刷不鏽鋼就花了!
我打電話到該公司客訴,得到答案是叫我用吹風機或甲苯之類的∼真是很糟的答案!
(因為外盒圖片的壺並無貼紙,該公司也未標明內容物不同,更沒教導消費者如何撕除!所以我拿去賣場退掉了,真令人不悅的消費經驗!)
所以∼這種包裝和內容物不一的商品應該多注意一下,以免造成糾紛!
您既然已退貨那就幫不上忙了
關於這方面的問題您可向消基會提出申訴
台北總會:電話:02-27001234 傳真:02-27032675 中區分會:04-23757234 南區分會:06-2411234 高屏分會:07-2251234
或洽網址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330.aspx
若還有疑問或需訴訟可向我再尋求協助
歡迎討論
謝謝
- jerry_chen
- 忠實會員
- 文章: 193
- 註冊時間: 2004-10-27 19:04
- 來自: 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