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光號編組問題~請幫幫我~
莒光號編組問題~請幫幫我~
先告訴各位我的持有車輛
機車頭
R100
E200
車廂35FPK10500X2
BCK10600X3
35TP32850X6
請問我要編東部幹線的莒光號 跟 普通車
我該怎麼編?
我還需要什麼車廂?
機車頭
R100
E200
車廂35FPK10500X2
BCK10600X3
35TP32850X6
請問我要編東部幹線的莒光號 跟 普通車
我該怎麼編?
我還需要什麼車廂?
沒這回事! 會用MA機車然後又掛PBK純粹是編組站懶得摘掉它而已(摘掉的話運用會大亂), MA機車和PBK兩者不可以向同一編組送電否則就「相打電」兩者都會跳電(2輛MA機車或2輛PBK亦同)台灣飛翼 寫:小弟我曾經在宜蘭礁溪看過有用E200或E400系列拉莒光號附掛電源車...會附掛電源車的用意是在更換機車頭作業時預防車廂照明及冷氣空調的斷電...同時也可以加快機車頭的更換作業... :lol:
原本用MA機車供電改為用PBK供電, 至少須MA機車把供電切掉然後才可以由PBK供電反之亦然; 再加上MA機車或PBK摘掛免不了要插拔跳線, 不斷電的話豈不是要把工作人員電死?
茲附上台鐵440V跳線摘掛須知
一、集中供電列車:
(A)凡以機車、車輛提供交流440V電力電源供全列車車廂之燈光及空調設備等使用之列車統稱為集中供電列車。其440V高壓電氣連結線之摘、接、送電等有關事宜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須知辦理。
(B)本路現有之集中供電列車為自強號、莒光號、復興號。
(C)具有集中供電電源之機車、車輛如下:
1.機車:
(1)電力機車:E200、E400、E1000型,E300型之E301、E302。
(2)電車組:EMU100、1200、300~700型、TEMU1000型。
(3)機動車:DR1000、2850、2950、3070、3150型。
2.車輛:
電源車:PBK32600、32800、32850、10400、10500型。
二、為求集中供電列車送電設備及電氣連結線摘、接人員之工作安全,各供應440V電源之機車或車輛上應設下列設備:
(A)電源車:
每具送電設備上應設電路切斷器(以下簡稱切斷器),並於切斷器上附設安全鎖乙個,且各具安全鎖不能互相流通使用。送電時須先以送電鑰匙將安全鎖開啟始能將切斷器扳至送電位置之後,於送電中插於安全鎖內之送電鑰匙即無法取下,切斷器一經扳向送電位置後安全鎖即無法上鎖,斷電時應先將切斷器扳向斷電位置,即完全停止送電,之後安全鎖才能上鎖,俟安全鎖上鎖後送電鑰匙始能取下,送電鑰匙取下後切斷器即絕對無法扳至送電位置。
(B)電力機車、機動車:
應在送電控制電路上加設安全鎖乙個,送電時須先以送電鑰匙插入安全鎖內並扳至「On」位,使控制電路接通,440V電力始能送出,之後鑰匙即不能取下。斷電時須將鑰匙扳至「Off」位,440V電力即完全停止送電,鑰匙僅在「Off」位始能取下。
(C)電車組:
因需防護電子設備之損壞,其110V控制電路連結線必須與440V連結線一起摘、接,因此除需切斷電瓶電源外亦須採取降弓措施,以切斷110V充電系統。各該型車應設有以逆轉機(電門)鑰匙插入逆轉機(電門)把手鑰匙孔內始能升弓之安全設施。
上述各種安全裝置係互相聯鎖,應屬可靠,摘、解連結線時祇需了解本項安全設施,並嚴格遵守送電鑰匙或逆轉機鑰匙之交接規定,確實執行,必能保障工作人員之安全。
三、電氣連結線之摘、接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A)集中供電列車因連掛或摘放機車、PBK電源車、車輛、車輛組(如機動車、電車組等,以下簡稱車輛組)等需要摘、接電氣連結線時(以下簡稱連結線)從事摘、接之調車人員(調車工、連結工等以下簡稱調車人員)應俟獲得調車員司(無調車員司時為列車長或車長)之指示後始得摘、接連結線以防發生危險。
(B)調車員司於容許調車人員摘、接連結線之前應按下列各款辦理:
1.於始發站、折返站連掛機車、PBK電源車、機動車等調車員司(列車長或車長)應先向隨車機務員(以下簡稱機務員)或機車長(司機員)取得送電鑰匙後始得令調車人員連接連結線,並須確認全列車之連結線確已完全連結後,始可將送電鑰匙交還機務員或機車長。
2.於終點站、折返站摘放機車、PBK電源車、機動車等時調車員司應先向隨車機務員或機車長(司機員)取得送電鑰匙後,始得令調車人員摘下連結線,並須確認需摘開之連結線、連結器確已摘開後,始可將送電鑰匙交還機務員或機車長。
3.集中供電列車如不摘放機車、PBK電源車而需調編列車編組或加掛、摘放車輛時,調車員司(列車長或車長)應先向機務員或機車長取得送電鑰匙後,始得令調車人員摘下有關車輛之連結線,並於調車完畢確認連結線確已連結完妥後,始可將送電鑰匙交還機務員或機車長。
4.電車組於始發站、折返站、終點站因摘放或加掛調車時,調車員司(列車長或車長)應先向機車長申請降弓並切斷電瓶電源,俟確認全列車集電弓確已降下,再向機車長取得逆轉機鑰匙後,始可令調車人員摘下連結線於確認有關連結線確已摘開並交還逆轉機鑰匙,始可通知機車長調離電車組。加掛時調車員司(列車長或車長)應先確認全列車之集電弓確已降下,並取得逆轉機鑰匙後,始可令調車人員連接連結線,俟確認連結完妥後始可將逆轉機鑰匙交還,重新升弓。
5.集中供電列車在中途站遇事故或其它特殊情形需摘放機車、PBK電源車、車輛或車輛組時,調車員司或列車長應按本項各款規定與機務員或機車長聯繫,並取得送電鑰匙或逆轉機鑰匙後,始得令調車人員摘、接連結線並需俟調車完畢,確認連結線確已連結妥當後始可將送電鑰匙或逆轉機鑰匙交還機務員或機車長。
(C)機車長或機務員應確實依電壓錶、電流錶、送電指示燈等確認440V電源確已無送電或電車組確已降弓,電車線電壓錶已無電壓指示後,始得將送電鑰匙或逆轉機鑰匙由安全鎖或逆轉機鑰匙孔上取下交與調車員司。調車員司、列車長或車長與機車長或機務員間受授鑰匙時,應將全列車所有之鑰匙一併交出。
(D)調車人員摘、接連結線時,除可用木槌外,禁止以鐵鎚、石頭或其它物品敲擊連結線插頭或插座蓋等,連結後應確認蓋與插頭間之止擋完全擋住並予鎖緊,以防鬆脫,摘下後不使用之連結線,應插入於備用插座內蓋妥並予鎖緊,以防鬆脫。
(E)集中供電列車在始發站、折返站、終點站,施行摘、接連結線時,機務員及駐站檢車員應在場查看,以防錯誤或不確實。
(F)機、檢段應時常注意連結線插頭及插座之完整及清潔,使其摘、接容易,防止敲打。
四、送電及交接有關事項:
(A)莒光、復興號列車:
1.為確保服務品質,電力機車或PBK電源車應儘早出段(以開車前三○分以上為原則)與客車編組連掛及早送電預冷。
2.於始發站以電力機車供電時檢車人員(未派機務員之列車於中途站折返時為列車長或車長)於開始送電前應向機車長(或司機員)申請送電,並將姓名、申請時間等簽於司機員工作報告單內,如無檢車人員(列車長或車長)簽名申請,機車長(司機員)不得向列車送電,以防危險。
前項未派機務員之列車於中途站折返時,如該中途站派有駐站檢車人員且在勤務時間內,則比照始發站由檢車人員申請送電,否則由列車長或車長確認連結線確已連結完妥後申請送電。
3.於始發站以PBK電源車供電時,於開始送電前,機務員應先檢查各車連結線連接完妥後始可送電。
4.為避免連結線過負荷,每側主幹線之負荷電流不得超過260A,並規定1~5車由海側主幹線供電,6~10車由山側主幹線供電,加掛車廂時按比例斟酌辦理。
5.運轉中遇空調機送電電路、MA組等發生故障,列車長與機車乘務員間必須洽商時,以無線電話聯繫。
6.在始發站,發生接地時,按下列次序檢查及處理:
(1)先將機車與客車隔離,以單機分別向A及B路送電,確認是否機車電路接地。如發現機車某一路接地時則以另一未接地電路送電,繼續運轉。但經連絡後可在不晚點情形下換車時,則以換車為原則。
(2)機車A、B路均有接地現象時,應即請求換車為原則。
(3)機車單機正常時,則係客車之接地。應即通知列檢人員會同確認後,接回機車與客車間之高壓連結線。
(4)將各車廂之轉換開關置於中立位,隔離空調機電路。
(5)向第一路送電,確認無接地現象後向第二路送電,此時如發現有某一路接地時,停止向該路送電,僅向未接地之電路送電。
(6)由靠近機車之車廂起,逐輛閉合轉換開關,將空調機納入電路內,如發現某一車空調機接地現象時,暫將其隔離,繼續閉合其餘車廂之轉換開關後通知開車。接地車留待運轉中查修或作適當處理(如無法處理,且旅客人數稀少時,可將旅客引導至其它車廂乘坐)。
(7)遇車廂第一、二路都有接地現象時,先將編組中間之連結線摘下,再送電,判斷接地車廂屬於哪一半路。再將有問題之半編組連結線以逐車隔離之方式,找出接地車廂,先行查修某一路,以單路送電,節省查修時間,若認為修復有困難應即連絡換車。
7.運轉中發生接地時,按下列次序檢查及處理:
(1)送電接觸器跳開後,重新向A及B路交互送電,確認何路接地,如僅一路接地時,以未接地之一路單路送電,繼續運轉。
(2)如二路均有接地時,司機員應與隨車人員洽商,在適當車站停車後,按前條各款,分別隔離機車、客車、空調機等,按序逐項檢查處理。
(3)依本條第1.款方式使用之列車,於抵達終點站後,尚未摘開連結線前,向未送電之電路送電,並於連結線摘開後向單機各路送電,判斷接地之所在,通知有關段查修。
8.列車到達終點站後,應等候三-五分鐘,俟車站工作人員確認旅客完全下車後,始得斷電,停機辦理連結線摘接作業。
9.機車長或機務員於列車到達終點站,俟進段後應將送電鑰匙交與當地機務段(分段)值班副主任(檢車段為值班工務員)負責保管。於列車出段前機車長或機務員應先向值班副主任(檢車段為值班工務員)取得送電鑰匙,各有關段應在值班室牆壁上懸置備有門鎖木製小箱妥存該項送電鑰匙,並加顯明之標誌,由值班副主任負責交接以防失落。
(B)機動車:
1.列車編組於機務段內出段前機務員應確認各車間連結線確已連結完妥,始可送電。
2.送電鑰匙之保管、送電工作應由機務員負責辦理,但未派機務員時得由機車長(或司機員)兼辦。
3.機務段內送電鑰匙之保管、領用事宜,比照前項第(7)款辦理。
(C)電車組:
1.列車編組於機務段內出段前機車長或機務員應確認各車間連結線確已連結完妥,始可送電。
2.因調車需要須摘、接連結線時調車員司(列車長或車長)應先向機車長申請降弓及切開電瓶電源,經確認全列車各動力車集電弓確已降下後,向機車長索取逆轉機鑰匙,並經機車長在調車員司攜帶之登記簿上簽認後,始可摘、接連結線辦理調車作業。遇有未派調車員司,由列車長或車長擔任調車工作之車站,辦理摘、接連結線時,以車長攜帶之行車日誌替代登記簿簽認。
3.機車長非確認集電弓確已降下,電車線電壓錶已無電壓指示,不得將逆轉機鑰匙交給調車員司並予簽記。
4.連結線摘、接或調車完畢後,調車員司應將逆轉機鑰匙送還機車長,並在機車長之司機員工作班報告單上簽認,機車長未經調車員司簽認不得擅自升弓、送電。
5.電車組降弓摘、接連結線時,有無降弓之簽認登記簿格式如下表:
日期 車次 站名 司機員簽名 時間 備註
五、本須知自公布日起實施。
拍謝!拍謝!!小弟我忘了說...它的電源車是停機狀態...Kilkenny 寫:沒這回事! 會用MA機車然後又掛PBK純粹是編組站懶得摘掉它而已(摘掉的話運用會大亂), MA機車和PBK兩者不可以向同一編組送電否則就「相打電」兩者都會跳電(2輛MA機車或2輛PBK亦同)
原本用MA機車供電改為用PBK供電, 至少須MA機車把供電切掉然後才可以由PBK供電反之亦然; 再加上MA機車或PBK摘掛免不了要插拔跳線, 不斷電的話豈不是要把工作人員電死?
茲附上台鐵440V跳線摘掛須知
一、集中供電列車:
(A)凡以機車、車輛提供交流440V電力電源供全列車車廂之燈光及空調設備等使用之列車統稱為集中供電列車。其440V高壓電氣連結線之摘、接、送電等有關事宜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須知辦理。
(B)本路現有之集中供電列車為自強號、莒光號、復興號。
(C)具有集中供電電源之機車、車輛如下:
1.機車:
(1)電力機車:E200、E400、E1000型,E300型之E301、E302。
(2)電車組:EMU100、1200、300~700型、TEMU1000型。
(3)機動車:DR1000、2850、2950、3070、3150型。
2.車輛:
電源車:PBK32600、32800、32850、10400、10500型。
二、為求集中供電列車送電設備及電氣連結線摘、接人員之工作安全,各供應440V電源之機車或車輛上應設下列設備:
(A)電源車:
每具送電設備上應設電路切斷器(以下簡稱切斷器),並於切斷器上附設安全鎖乙個,且各具安全鎖不能互相流通使用。送電時須先以送電鑰匙將安全鎖開啟始能將切斷器扳至送電位置之後,於送電中插於安全鎖內之送電鑰匙即無法取下,切斷器一經扳向送電位置後安全鎖即無法上鎖,斷電時應先將切斷器扳向斷電位置,即完全停止送電,之後安全鎖才能上鎖,俟安全鎖上鎖後送電鑰匙始能取下,送電鑰匙取下後切斷器即絕對無法扳至送電位置。
(B)電力機車、機動車:
應在送電控制電路上加設安全鎖乙個,送電時須先以送電鑰匙插入安全鎖內並扳至「On」位,使控制電路接通,440V電力始能送出,之後鑰匙即不能取下。斷電時須將鑰匙扳至「Off」位,440V電力即完全停止送電,鑰匙僅在「Off」位始能取下。
(C)電車組:
因需防護電子設備之損壞,其110V控制電路連結線必須與440V連結線一起摘、接,因此除需切斷電瓶電源外亦須採取降弓措施,以切斷110V充電系統。各該型車應設有以逆轉機(電門)鑰匙插入逆轉機(電門)把手鑰匙孔內始能升弓之安全設施。
上述各種安全裝置係互相聯鎖,應屬可靠,摘、解連結線時祇需了解本項安全設施,並嚴格遵守送電鑰匙或逆轉機鑰匙之交接規定,確實執行,必能保障工作人員之安全。
三、電氣連結線之摘、接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A)集中供電列車因連掛或摘放機車、PBK電源車、車輛、車輛組(如機動車、電車組等,以下簡稱車輛組)等需要摘、接電氣連結線時(以下簡稱連結線)從事摘、接之調車人員(調車工、連結工等以下簡稱調車人員)應俟獲得調車員司(無調車員司時為列車長或車長)之指示後始得摘、接連結線以防發生危險。
(B)調車員司於容許調車人員摘、接連結線之前應按下列各款辦理:
1.於始發站、折返站連掛機車、PBK電源車、機動車等調車員司(列車長或車長)應先向隨車機務員(以下簡稱機務員)或機車長(司機員)取得送電鑰匙後始得令調車人員連接連結線,並須確認全列車之連結線確已完全連結後,始可將送電鑰匙交還機務員或機車長。
2.於終點站、折返站摘放機車、PBK電源車、機動車等時調車員司應先向隨車機務員或機車長(司機員)取得送電鑰匙後,始得令調車人員摘下連結線,並須確認需摘開之連結線、連結器確已摘開後,始可將送電鑰匙交還機務員或機車長。
3.集中供電列車如不摘放機車、PBK電源車而需調編列車編組或加掛、摘放車輛時,調車員司(列車長或車長)應先向機務員或機車長取得送電鑰匙後,始得令調車人員摘下有關車輛之連結線,並於調車完畢確認連結線確已連結完妥後,始可將送電鑰匙交還機務員或機車長。
4.電車組於始發站、折返站、終點站因摘放或加掛調車時,調車員司(列車長或車長)應先向機車長申請降弓並切斷電瓶電源,俟確認全列車集電弓確已降下,再向機車長取得逆轉機鑰匙後,始可令調車人員摘下連結線於確認有關連結線確已摘開並交還逆轉機鑰匙,始可通知機車長調離電車組。加掛時調車員司(列車長或車長)應先確認全列車之集電弓確已降下,並取得逆轉機鑰匙後,始可令調車人員連接連結線,俟確認連結完妥後始可將逆轉機鑰匙交還,重新升弓。
5.集中供電列車在中途站遇事故或其它特殊情形需摘放機車、PBK電源車、車輛或車輛組時,調車員司或列車長應按本項各款規定與機務員或機車長聯繫,並取得送電鑰匙或逆轉機鑰匙後,始得令調車人員摘、接連結線並需俟調車完畢,確認連結線確已連結妥當後始可將送電鑰匙或逆轉機鑰匙交還機務員或機車長。
(C)機車長或機務員應確實依電壓錶、電流錶、送電指示燈等確認440V電源確已無送電或電車組確已降弓,電車線電壓錶已無電壓指示後,始得將送電鑰匙或逆轉機鑰匙由安全鎖或逆轉機鑰匙孔上取下交與調車員司。調車員司、列車長或車長與機車長或機務員間受授鑰匙時,應將全列車所有之鑰匙一併交出。
(D)調車人員摘、接連結線時,除可用木槌外,禁止以鐵鎚、石頭或其它物品敲擊連結線插頭或插座蓋等,連結後應確認蓋與插頭間之止擋完全擋住並予鎖緊,以防鬆脫,摘下後不使用之連結線,應插入於備用插座內蓋妥並予鎖緊,以防鬆脫。
(E)集中供電列車在始發站、折返站、終點站,施行摘、接連結線時,機務員及駐站檢車員應在場查看,以防錯誤或不確實。
(F)機、檢段應時常注意連結線插頭及插座之完整及清潔,使其摘、接容易,防止敲打。
四、送電及交接有關事項:
(A)莒光、復興號列車:
1.為確保服務品質,電力機車或PBK電源車應儘早出段(以開車前三○分以上為原則)與客車編組連掛及早送電預冷。
2.於始發站以電力機車供電時檢車人員(未派機務員之列車於中途站折返時為列車長或車長)於開始送電前應向機車長(或司機員)申請送電,並將姓名、申請時間等簽於司機員工作報告單內,如無檢車人員(列車長或車長)簽名申請,機車長(司機員)不得向列車送電,以防危險。
前項未派機務員之列車於中途站折返時,如該中途站派有駐站檢車人員且在勤務時間內,則比照始發站由檢車人員申請送電,否則由列車長或車長確認連結線確已連結完妥後申請送電。
3.於始發站以PBK電源車供電時,於開始送電前,機務員應先檢查各車連結線連接完妥後始可送電。
4.為避免連結線過負荷,每側主幹線之負荷電流不得超過260A,並規定1~5車由海側主幹線供電,6~10車由山側主幹線供電,加掛車廂時按比例斟酌辦理。
5.運轉中遇空調機送電電路、MA組等發生故障,列車長與機車乘務員間必須洽商時,以無線電話聯繫。
6.在始發站,發生接地時,按下列次序檢查及處理:
(1)先將機車與客車隔離,以單機分別向A及B路送電,確認是否機車電路接地。如發現機車某一路接地時則以另一未接地電路送電,繼續運轉。但經連絡後可在不晚點情形下換車時,則以換車為原則。
(2)機車A、B路均有接地現象時,應即請求換車為原則。
(3)機車單機正常時,則係客車之接地。應即通知列檢人員會同確認後,接回機車與客車間之高壓連結線。
(4)將各車廂之轉換開關置於中立位,隔離空調機電路。
(5)向第一路送電,確認無接地現象後向第二路送電,此時如發現有某一路接地時,停止向該路送電,僅向未接地之電路送電。
(6)由靠近機車之車廂起,逐輛閉合轉換開關,將空調機納入電路內,如發現某一車空調機接地現象時,暫將其隔離,繼續閉合其餘車廂之轉換開關後通知開車。接地車留待運轉中查修或作適當處理(如無法處理,且旅客人數稀少時,可將旅客引導至其它車廂乘坐)。
(7)遇車廂第一、二路都有接地現象時,先將編組中間之連結線摘下,再送電,判斷接地車廂屬於哪一半路。再將有問題之半編組連結線以逐車隔離之方式,找出接地車廂,先行查修某一路,以單路送電,節省查修時間,若認為修復有困難應即連絡換車。
7.運轉中發生接地時,按下列次序檢查及處理:
(1)送電接觸器跳開後,重新向A及B路交互送電,確認何路接地,如僅一路接地時,以未接地之一路單路送電,繼續運轉。
(2)如二路均有接地時,司機員應與隨車人員洽商,在適當車站停車後,按前條各款,分別隔離機車、客車、空調機等,按序逐項檢查處理。
(3)依本條第1.款方式使用之列車,於抵達終點站後,尚未摘開連結線前,向未送電之電路送電,並於連結線摘開後向單機各路送電,判斷接地之所在,通知有關段查修。
8.列車到達終點站後,應等候三-五分鐘,俟車站工作人員確認旅客完全下車後,始得斷電,停機辦理連結線摘接作業。
9.機車長或機務員於列車到達終點站,俟進段後應將送電鑰匙交與當地機務段(分段)值班副主任(檢車段為值班工務員)負責保管。於列車出段前機車長或機務員應先向值班副主任(檢車段為值班工務員)取得送電鑰匙,各有關段應在值班室牆壁上懸置備有門鎖木製小箱妥存該項送電鑰匙,並加顯明之標誌,由值班副主任負責交接以防失落。
(B)機動車:
1.列車編組於機務段內出段前機務員應確認各車間連結線確已連結完妥,始可送電。
2.送電鑰匙之保管、送電工作應由機務員負責辦理,但未派機務員時得由機車長(或司機員)兼辦。
3.機務段內送電鑰匙之保管、領用事宜,比照前項第(7)款辦理。
(C)電車組:
1.列車編組於機務段內出段前機車長或機務員應確認各車間連結線確已連結完妥,始可送電。
2.因調車需要須摘、接連結線時調車員司(列車長或車長)應先向機車長申請降弓及切開電瓶電源,經確認全列車各動力車集電弓確已降下後,向機車長索取逆轉機鑰匙,並經機車長在調車員司攜帶之登記簿上簽認後,始可摘、接連結線辦理調車作業。遇有未派調車員司,由列車長或車長擔任調車工作之車站,辦理摘、接連結線時,以車長攜帶之行車日誌替代登記簿簽認。
3.機車長非確認集電弓確已降下,電車線電壓錶已無電壓指示,不得將逆轉機鑰匙交給調車員司並予簽記。
4.連結線摘、接或調車完畢後,調車員司應將逆轉機鑰匙送還機車長,並在機車長之司機員工作班報告單上簽認,機車長未經調車員司簽認不得擅自升弓、送電。
5.電車組降弓摘、接連結線時,有無降弓之簽認登記簿格式如下表:
日期 車次 站名 司機員簽名 時間 備註
五、本須知自公布日起實施。

一時少打一些自所以造成誤會...拍謝
目標9節DR3000自強號

怎麼這個集中供電就涵蓋所有冷氣列車的部份了?Kilkenny 寫:一、集中供電列車:
(A)凡以機車、車輛提供交流440V電力電源供全列車車廂之燈光及空調設備等使用之列車統稱為集中供電列車。其440V高壓電氣連結線之摘、接、送電等有關事宜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須知辦理。
(B)本路現有之集中供電列車為自強號、莒光號、復興號。
(C)具有集中供電電源之機車、車輛如下:
1.機車:
(1)電力機車:E200、E400、E1000型,E300型之E301、E302。
(2)電車組:EMU100、1200、300~700型、TEMU1000型。
(3)機動車:DR1000、2850、2950、3070、3150型。
2.車輛:
電源車:PBK32600、32800、32850、10400、10500型。
那分散供電的列車呢?
上次去花蓮機務段副段長的簡報怎麼說E1000,EMU/DMU是分散供電的? :?
![mouth water [w]](./images/smilies/nmsn_water.gi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