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點長..耐心看完

跟火車無關的, 什麼都可以貼..:-P(請勿談論政治議題或做人身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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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e T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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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看
買到爛火車時你要怎麼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五0號
上 訴 人 林炯榮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君穎
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八0號,中華民國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六六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炯榮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炯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五日十
三時許,至鄒立基設於臺北市信義路四段六十之五十二號「老鄒麵館」內,向鄒
立基佯稱欲點選一份炸醬麵,致鄒立基不疑有他,遂烹調炸醬麵一碗(市價約新
臺幣八十元)供林炯榮在店內食用;然林炯榮於餐後方以炸醬麵過鹹為由拒絕支
付價款,並即欲離去,為鄒立基報警當場查獲等情,因認被告林炯榮涉有刑法第
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
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在心證上無從為有罪之
確信,自應為無罪之判決(參見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
旨)。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如欠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所有之主觀意思要件,即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不相適合。又所謂以詐術使人
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
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台上字第二六0號判例)。
三、訊據被告林炯榮對其於前揭時地因食用炸醬麵後,不願照價支付新台幣(下同)
八十元,而與麵館老闆鄒立基夫妻發生爭執等情,固坦承不諱,惟堅決否認有詐
欺犯行,辯稱其吃麵時習慣添加佐料,而該碗炸醬麵過鹹,難以下嚥,其勉強吃
完後,認該碗麵係瑕疵品,故僅支付三十元,該店老闆娘姜培榮並告知係故意放
很多鹽,因不想讓其前來吃麵,並非詐欺等語。經查:
(一)被告食用炸醬麵後,雖以該碗麵過鹹為由不願照價支付八十元,然確曾支付三
十元與姜培榮乙節,業據證人姜培榮於原審及本院調查時證述屬實(原審卷第
三十四頁、本院卷第二十頁),此部分核與被告辯解之情節相符,證人劉阿池
亦證稱當時被告表示願付三十元等語(偵查卷第二十三頁反面),公訴意旨認
被告拒絕支付價款並及即欲離去乙節,顯然與事實不符。至於告訴人鄒立基於
警訊及偵查中雖陳稱被告並未付錢等語,惟此顯係被告欲離去時並非與鄒立基
接觸,致鄒立基當時不知詳情所致。
(二)本件被告係點用單價八十元之大碗炸醬麵乙碗,食用時並曾添加酸菜及辣椒等
佐料,待被告食用完畢後,則以該碗炸醬麵過鹹為由,僅願支付三十元,拒絕
照價支付八十元等基本事實經過,業據被告、告訴人鄒立基、證人姜培榮、劉
阿池、及前往處理之警員傅中武分別於偵、審中供證綦詳,彼等所供述之主要
情節尚屬相符,並有被告食用後之炸醬麵盤照片可稽,此部分事實已臻明確,
故本案所應審究之重點,厥為被告是否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藉此方式
施用詐術使被害人交付炸醬麵而已。按刑法上所稱之詐術,係指足以使相對人
產生錯誤判斷之欺罔手段而言,被告前往老鄒麵館點選炸醬麵一碗食用,本為
通常之消費型態,能否認為是施用詐術、及告訴人鄒立基是否因而陷於錯誤而
交付炸醬麵,已非無疑。又被告食用炸醬麵時曾添加酸菜、辣椒,姜培榮並曾
好意提醒該店之酸菜較鹹、辣椒較辣等情,經證人姜培榮證述在卷,至於被告
指稱姜培榮告知係故意放鹽、不想讓其前來吃麵云云,顯屬無稽,然炸醬麵本
屬口味較重之麵食,故在被告自行添加酸菜、辣椒之情況下產生口味較重之情
形,亦不難想見。而被告食用完畢後,雖拒絕支付八十元,然亦曾支付三十元
與姜培榮,已如前述,再參諸證人劉阿池證稱:「他表示說太鹹,叫我們大家
吃吃看...,他表示太鹹不願出錢,他當時表示願意出三十元...。」等語(偵
查卷第二十三頁正、反面),及證人傅中武證稱:「... 到時被告稱他所點的
並不是他所想要的料理,已吃完才跟麵攤老闆反應,圍觀民眾有人想幫他付錢
,但他拒絕,說他自己有錢並拿出一百元真鈔,並稱該麵對他只值二、三十元
..。」等情(偵查卷第七十二頁反面)綜合觀察,被告主觀上亦無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意圖可言,自與刑法詐欺罪之成立要件不相適合。
(三)至於被告對於該碗炸醬麵是否由於被告本身添加佐料才導致過鹹等因素完全未
予考慮,反歸責於告訴人,復將姜培榮之好意勸告誤解為惡意,且未及時向告
訴人等反映口味不合,反而於將炸醬麵食用完畢後才以過鹹為由拒絕支付全部
價金,僅願支付三十元,所為均與常情有違。然參諸本案猶在偵查階段時,被
告即對承辦警員張鴻鼎、傅中武、及承辦檢察官、告訴人等多人提起誣告告訴
(偵查卷第二十五頁告訴狀影本、第四十九頁),且本案案情單純,被告竟執
意聲請替其指定公設辯護人,待本院指定公設辯護人並提其提出有利辯護後,
其竟又聲請撤換公設辯護人(本院卷第四十八頁聲請狀),又被告向本院聲請
補發起訴書,經本院交付起訴書乙份後,被告竟當庭指稱該起訴書與其原先收
受之起訴書不同,以及偵查中檢察事務官向其表示本件係檢察事務官起訴,並
非檢察官起訴等等情狀,可見其對一般事物之認知理解、應對方式、與心理狀
態似與常人顯然有異,故而本件被告食用炸醬麵後以過鹹為由拒絕支付全部款
項之種種經過情形,雖不符一般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然仍不足憑此推定被告係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騙取炸醬麵食用,全案仍有合理懷疑存在,
,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至於被告積欠之麵款,應屬民事糾葛。
四、原判決未就全案事證詳為審酌,遽行對被告論科,自非允洽,被告提起上訴,否
認犯罪,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
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家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祺
法 官 陳 坤 地
法 官 王 淑 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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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鹿為馬 舴杜天平 ---- 台灣日報 2003-9-03 0:45

一則消費者嫌麵太鹹、拒付全額麵款經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無罪的新聞,昨天被炒作成「吃霸王麵無罪」的熱門話題 ........

事實情節是一男子上麵館吃了碗80元的炸醬麵,嫌太鹹僅付30元,與老闆鬧上警局,遂遭檢察官依詐欺罪嫌提起公訴,一審判決罰金9000元,日前二審基於該男子行為不符詐欺罪構成要件,無從論罪科罰,故撤銷一審判決,諭知無罪確定,但針對男子積欠麵館的麵款,則說明屬於民事糾葛,闡明吃麵拒付全額麵價不涉刑事詐欺,但並非沒有民事責任。

高院此一判例應屬極佳公民教材,法官明察秋毫撤銷一審詐欺成立的有罪判決,根據事實還給該男子未觸犯詐欺罪的清白,因為此起消費糾紛應循民事管道釐清兩造是非,不涉詐欺刑事責任,而此案雖是一樁芝麻小事,卻足證法官論罪秉持正義,且錯在檢察官以詐欺罪起訴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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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有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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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出判決全文
是希望大家能夠明瞭整個事實大略過程
不要被報章雜誌的斷章取義給誤導
這是判決
不是判例
記者還是寫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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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判決定讞後即是以後類似案件參考的判例 (而且是"判決"或"判例"不是重點吧)

而這篇社論'全文'就是指出一般媒體的斷章取義誤導大眾

社論全文 http://news.yam.com/tdn/focus/news/2003 ... 90366.html

麵店老闆若去民事庭告消費者賠償差價 50 元再加民事訴訟費用, 勝算極大

刑事庭所花費的精神, 時間, 費用討不回來了, 因為告錯方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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