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著作權的想法與疑問
版主: Lancelot
關於著作權的想法與疑問
對於著作權的認知標準似乎一直都有爭議
第二張圖比較像是捷運公司的, 但第一張應該是電子地圖抓下來的
捷運公司的圖已利用既有街道圖標示捷運的相關路線車站
貼上捷運加工過的圖確實有侵權嫌疑
但是電子地圖如果是作者合法取得(購買原版)
作者利用其財產標示自家位置告知需要相關資訊的人是否算侵權?
電子地圖也有著作權?完整的電子地圖系統是有著作權無疑
但是圖資的部份畢竟是表現地面既有物, 地圖公司要繪製標示相關地上物是否取得了地上物所有權人的同意了?
這些地圖公司要標示商店恐怕還跟店家收錢咧
圖資的著作權應該在於其資料庫的格式及內容, 電腦畫面已經是透過程式計算及作業系統的顯示成果
圖資.程式及作業系統都已經買了, 拿來用是否還算侵權?
論文要引用參考文獻都還可以節錄文獻的部份完整資料, 只要論文有註明參考文獻就OK
要引用地圖僅方圓幾百公尺的範圍告訴別人我家在哪裡都算侵權的話....
....無言
不好意思好像常在站規的部份與站長有不同觀點
希望站長理解小弟只是就話題討論觀點而已, 絕不是想踢館
如果小弟的觀點有謬誤的話也請熟稔法律的車友指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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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張圖比較像是捷運公司的, 但第一張應該是電子地圖抓下來的
捷運公司的圖已利用既有街道圖標示捷運的相關路線車站
貼上捷運加工過的圖確實有侵權嫌疑
但是電子地圖如果是作者合法取得(購買原版)
作者利用其財產標示自家位置告知需要相關資訊的人是否算侵權?
電子地圖也有著作權?完整的電子地圖系統是有著作權無疑
但是圖資的部份畢竟是表現地面既有物, 地圖公司要繪製標示相關地上物是否取得了地上物所有權人的同意了?
這些地圖公司要標示商店恐怕還跟店家收錢咧
圖資的著作權應該在於其資料庫的格式及內容, 電腦畫面已經是透過程式計算及作業系統的顯示成果
圖資.程式及作業系統都已經買了, 拿來用是否還算侵權?
論文要引用參考文獻都還可以節錄文獻的部份完整資料, 只要論文有註明參考文獻就OK
要引用地圖僅方圓幾百公尺的範圍告訴別人我家在哪裡都算侵權的話....
....無言
不好意思好像常在站規的部份與站長有不同觀點
希望站長理解小弟只是就話題討論觀點而已, 絕不是想踢館
如果小弟的觀點有謬誤的話也請熟稔法律的車友指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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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著作權觀念的落實國人普遍不若歐美重視敏感也是事實
只不過在這篇討論小弟是好奇想了解"侵權"的標準在哪裡?
屬於他人創作的直接引用無疑是侵權
然而已經購買正版地圖,加工標示張貼是否也構成侵權?
這是小弟在這篇討論想知道的,真的是希望有人指點正確的觀念
討論出了正確的觀念也有助於車友們貼圖時注意的問題不是嗎?
另外除了著作權還有肖像權的問題
先前北投的數位運轉會的貼圖似乎就有車友注意到這個問題將入鏡與會車友模糊處理
如果把肖像衍伸到財產
像張貼火車的照片需不需要得到台鐵、高鐵、糖鐵、林鐵...等的同意?
台鐵林鐵或許有公共財的意義比較沒有問題
高鐵是否就需要注意一下呢?
如果將高鐵拍得美美張貼高鐵公司或許很歡迎
但是如果是拍出醜陋的一面有醜化的效果....是否高鐵公司就會搬出肖像權呢?
之前台北101好像就有類似的案例呢!好像是某公司海報照片有101大樓被101指控
肖像權部份的侵權標準也是小弟想知道的
只不過在這篇討論小弟是好奇想了解"侵權"的標準在哪裡?
屬於他人創作的直接引用無疑是侵權
然而已經購買正版地圖,加工標示張貼是否也構成侵權?
這是小弟在這篇討論想知道的,真的是希望有人指點正確的觀念
討論出了正確的觀念也有助於車友們貼圖時注意的問題不是嗎?
另外除了著作權還有肖像權的問題
先前北投的數位運轉會的貼圖似乎就有車友注意到這個問題將入鏡與會車友模糊處理
如果把肖像衍伸到財產
像張貼火車的照片需不需要得到台鐵、高鐵、糖鐵、林鐵...等的同意?
台鐵林鐵或許有公共財的意義比較沒有問題
高鐵是否就需要注意一下呢?
如果將高鐵拍得美美張貼高鐵公司或許很歡迎
但是如果是拍出醜陋的一面有醜化的效果....是否高鐵公司就會搬出肖像權呢?
之前台北101好像就有類似的案例呢!好像是某公司海報照片有101大樓被101指控
肖像權部份的侵權標準也是小弟想知道的
1.地圖雖然主要是揭示地理資訊,但是因為地圖的編排、格式、美工、設計都具有原創性,所以一般市售的地圖仍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屬於他人創作的直接引用無疑是侵權
然而已經購買正版地圖,加工標示張貼是否也構成侵權?
2.購買正版地圖並不表示已經取得「重製」、「公開傳輸」地圖的權利,所以複印、掃瞄、備份等「重製」行為,或是在網路上張貼、email等「公開傳輸」行為,仍有可能已經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
1.運轉會的那個貼圖我也覺得車友貼得很有sense,因為那裡面確實會有肖像權的問題。先前北投的數位運轉會的貼圖似乎就有車友注意到這個問題將入鏡與會車友模糊處理
如果把肖像衍伸到財產
像張貼火車的照片需不需要得到台鐵、高鐵、糖鐵、林鐵...等的同意?
2.顧名思義,「肖像」指的就是人,不是人就不會有「肖像」,火車也好,101大樓也好,凡是在外面公共場所看得的東西把它拍下來,並沒有侵害肖像權的問題。
承前,不論拍得美或醜,高鐵都沒有什麼肖像權好主張,倒是如果拍下來的東西主要是高鐵已經取得商標權的圖像,且之後未經高鐵授權又把這些照片拿來作為類似商標功能的使用,倒是有可能構成商標權的侵害。高鐵把很多東西,像是車頭的圖像都註冊了,所以使用上應該注意盡量避免拿來做商品銷售的使用如果將高鐵拍得美美張貼高鐵公司或許很歡迎
但是如果是拍出醜陋的一面有醜化的效果....是否高鐵公司就會搬出肖像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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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火車 不分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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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FINANCE/FIN5/3759620.shtml
可能沾上一點關係.大家小心為上.否則告到你當褲子!!!
這也是小弟貼圖都會要求對方許可.你將用意說清楚.對方通常都會OK.
像之前本站發言人.原本選得是小邰模仿的張名清先生.經與中天接洽結果.對方並不同意.只有作罷.
可能沾上一點關係.大家小心為上.否則告到你當褲子!!!
這也是小弟貼圖都會要求對方許可.你將用意說清楚.對方通常都會OK.
像之前本站發言人.原本選得是小邰模仿的張名清先生.經與中天接洽結果.對方並不同意.只有作罷.
Re: 關於著作權的想法與疑問
本站不是一言堂.所以OK囉~ 反正讓大家了解一下,也不是沒有幫助....sebastia 寫:
不好意思好像常在站規的部份與站長有不同觀點
希望站長理解小弟只是就話題討論觀點而已, 絕不是想踢館
如果小弟的觀點有謬誤的話也請熟稔法律的車友指正一下
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之表現,屬重要人格法益之一種,是所謂「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應包括肖像權在內,無庸質疑。肖像權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從而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自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至於是否因而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乃是否另侵害名譽之問題,與肖像權之被侵害與否無關。又何謂情節重大,法無明文,實務上亦未有定論,本院認為判斷被侵害之肖像法益情節是否重大,宜從被害人是否為公眾人物、使用場合、使用目的等因素為綜合之考量。倘被害人為公眾人物,因其肖像本身即具有一定之經濟上價值,未經同意即將其照片供作營業上使用,當屬情節重大無疑。被害人雖非公眾人物,然如使用照片之場所不當有損被害人之名譽,或使用照片之目的非出於良善,其目的係為將被害人之照片當作負面教材使用,應認其情節亦屬重大,而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以上是摘路近年法院裁判較通順白話之判決要旨,先參考一下
也就是先認定有無侵害
如有,行為人須停止侵害行為
再認定被侵害人有無損害
如有,行為人除應停止侵害外,並應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權阿
這是另外一個問題,例如產品的外觀,設計等等
有無侵害,尚涉及合理使用與否之認定,跟肖像權不同
有空再說吧
我在版規上強調"尊重"
要求是高於法律的,法律的標準很低,TTS使用人應
該要有更高的自我要求
希望TTS網友不要自找麻煩
訴訟是很貴的
以上是摘路近年法院裁判較通順白話之判決要旨,先參考一下
也就是先認定有無侵害
如有,行為人須停止侵害行為
再認定被侵害人有無損害
如有,行為人除應停止侵害外,並應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權阿
這是另外一個問題,例如產品的外觀,設計等等
有無侵害,尚涉及合理使用與否之認定,跟肖像權不同
有空再說吧
我在版規上強調"尊重"
要求是高於法律的,法律的標準很低,TTS使用人應
該要有更高的自我要求
希望TTS網友不要自找麻煩
訴訟是很貴的
小弟的胡說八道部落格,一些攝影遊玩紀錄
http://blog.yam.com/ricet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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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小弟越俎代庖簡單說明一下cpafrank兄的問題
所以像拍照片或模型,如果只是為了興趣、分享經驗等等,根本不是「商標之使用」,所以不會有侵害商標的問題。
如果用超連結,那其他使用者是直接連到著作權人自己的網頁或經其授權的網頁去,貼超連結的使用者並沒有重製或公開傳輸該圖片的行為,所以就沒有侵權的問題了。
因為構成商標侵害的前提,必須是未經授權,對於他人商標進行「商標之使用」,而所謂商標之使用,一般指的是商標法第29條(使用商標應得商標權人同意之行為)、第62條(視為侵害商標之行為)等情形。若拍攝高鐵相片可以貼在網路上,包含其模型, 是可以被允許的原因是什麼? 它不是把它的車頭各種角度都給它註冊下去了嗎?
所以像拍照片或模型,如果只是為了興趣、分享經驗等等,根本不是「商標之使用」,所以不會有侵害商標的問題。
因為當使用者把有版權的圖片,未經授權就貼在TTS或任何網站上,或進行轉寄,這裡面已經有「重製」行為(貼圖等於是複製了一份放在網站的伺服器硬碟裡,email過程中也有複製檔案)、還有「公開傳輸」行為(貼在網路上供人下載、瀏覽或email轉寄)。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就重製跟公開傳輸其著作物,當然就構成侵權。另外,在tts不可以直接放有版權的圖片,但可以用超連結連有版權的圖片就沒關係,
這部分法有無特別規定?
如果用超連結,那其他使用者是直接連到著作權人自己的網頁或經其授權的網頁去,貼超連結的使用者並沒有重製或公開傳輸該圖片的行為,所以就沒有侵權的問題了。
其實是不是商業行為,比較有可能幫助使用者免於遭認定侵權的狀況,只有在商標權侵害的問題上,因為上面所說的「商標之使用」的行為,幾乎都跟商業行為有關連。但是在著作權侵害的認定上,不具商業性的行為,一樣還是可能構成侵權,有沒有具有商業性,只不過是檢驗是否構成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標準「之一」而已。(粗分別)儘在有無商業行為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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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火車 不分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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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i3
基本上..某種程度上
我是"反"過度保障智財權的
利用法律程序以刑逼民的蟑螂實在多到令人噁心
更甭提藥廠壟斷的專利,直接造成無數窮人的死亡
以上
是廢話
在這裡...不談法律吧
喝茶聊天時再說
你就是不要用別人的東西就是了
不用..不會死
用了..只要不營利多半也沒事
用了被蟑螂盯上了...也還好
只是收到警詢通知時請給小弟我一個電話
我會認真安慰你....
sebastia
直接來我這裡.用實例討論會有趣些啦
cpafrank
能不能拍照的問題
請參考mannliu的文章
他已經寫的不能再清楚了
我總是喜歡東拉西扯.沒辦法像
mannliu寫的那麼正經
我是"反"過度保障智財權的
利用法律程序以刑逼民的蟑螂實在多到令人噁心
更甭提藥廠壟斷的專利,直接造成無數窮人的死亡
以上
是廢話
在這裡...不談法律吧
喝茶聊天時再說
你就是不要用別人的東西就是了
不用..不會死
用了..只要不營利多半也沒事
用了被蟑螂盯上了...也還好
只是收到警詢通知時請給小弟我一個電話
我會認真安慰你....
sebastia
直接來我這裡.用實例討論會有趣些啦
cpafrank
能不能拍照的問題
請參考mannliu的文章
他已經寫的不能再清楚了
我總是喜歡東拉西扯.沒辦法像
mannliu寫的那麼正經
小弟的胡說八道部落格,一些攝影遊玩紀錄
http://blog.yam.com/ricetang
http://blog.yam.com/ricetang
Re: nji3
謝謝米兄關照Rice Tang 寫:基本上..某種程度上
我是"反"過度保障智財權的
利用法律程序以刑逼民的蟑螂實在多到令人噁心
只是收到警詢通知時請給小弟我一個電話
我會認真安慰你....
sebastia
直接來我這裡.用實例討論會有趣些啦
到您那裡....小弟比較想觀摩您的收藏
法律問題....萬一哪天得上法庭的話一定委託您這位大律師
其實照片的部份大家應該都有基本的認識就是貼自己拍的照片就比較可以避免惹禍上身
至於智慧財產權的伸張在小弟的觀念裡仍應該秉持比例原則而為
譬如這次的地圖問題,就是用張既有地圖標示告訴想參加運轉會的人要怎麼走
(當然基於尊重的精神,既是公開張貼,說明引用地圖的出版者應該是要注意的)
其實某種程度已經是小團體自己聯絡上的方便而已
地圖公司賣地圖給活動主辦者獲利,活動主辦者可沒靠那張地圖多吃到ㄧ口飯
如果這樣地圖公司都不放過
就如您說的"利用法律程序以刑逼民"...
要惹毛了真的會很想張開雙手迎接共產黨--只要發表的著作就是公共財
100多年前就是資產階級無度的壓迫無產階級才會出現共產主義....
扯遠了,這算不算政治議題?
上面只是個人價值觀的牢騷,要貼地圖還是畫得跟喜帖一樣比較沒事
請車友們還是注意前面mannliu兄說明的法律的規定
cpafrank
能不能拍照的問題
請參考mannliu的文章
他已經寫的不能再清楚了
我總是喜歡東拉西扯.沒辦法像
mannliu寫的那麼正經
的確mannliu說明得有條有理
米兄先前回的那段看得有點像在法院打瞌睡 [z]